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答疑 > 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副产品残次品内销,海关的审价依据
    发布时间:2009-10-20 10:27:00  浏览:953次
    问: 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在保税区内,也不在出口加工区内)在申请副产品或者残次品内销时,海关在征税的时候是以内销时货物的状态(即残次品或副产品)还是按进口料件时的状态(进口时货物的状态)。谢谢!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加工贸易企业需内销残次品的,根据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比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办理。加工贸易企业需内销的副产品,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副产品实物状态列明内销商品名称,并按加工贸易有关内销规定审批,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批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对需内销的副产品,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副产品的报验状态归类后的适用税率和审定的价格,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副产品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如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须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具体请参阅上述相关规定。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