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协定成员国之间就特定产品享受互惠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凭证。目前我国签发的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共有四种,即中国―东盟优惠原产地证书、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中国―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原产地证书、以及中国―智利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
1.《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
2.填制正确清楚的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3.出口商品的商业发票副本以及必要的其他单据。
经香港、澳门转口至巴基斯坦的货物,无联运提单的,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后,申请人需持上述证书及有关单证,向香港、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贵司出口产品如属中巴双方协议互惠的范围(产品范围见最新海关进出口税则),且符合《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规定要求的,可按上述规定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申请办理的具体手续,以当地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出具的材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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