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备案的知识产权发生转让的,原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备案的知识产权转让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注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未依据有关规定向海关总署申请注销备案,给他人合法进出口造成严重影响的,海关总署可以主动或者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注销有关知识产权的备案。如你公司认为有必要,也可以在现有的备案注销后以你公司的名义申请新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