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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的文书送达能否采用传真的方式?
    发布时间:2009-10-15 08:43:00  浏览:1166次
    问: 我是权利人,收到海关关于中止放行涉嫌侵权货物的通知书,但是是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不知有没有法律效力? 答: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办法第十七条、二十一条、二十八条规定的海关书面通知可以采取直接、邮寄、传真或者其他方式送达。你所说的是该二十一条规定的书面通知,海关可以通过传真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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