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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时货物逃税,但目前已取消出口税的认定走私事宜
    发布时间:2009-04-27 08:59:00  浏览:1301次
    问: 我一位朋友去年底因涉嫌走私被抓。现在看守所。说是伪报品名,涉及税款约50万元。但现在我了解到当时出口的货物现在已经取消出口税了,也就是说按现在的税率不存在偷逃关税的问题,请问是否能够认为我这位朋友无罪呢?我记得当年在学校学法律概论时,老师提过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否适用我朋友这种情况?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号)规定,“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对案发后办案期间发生的税率调整的,不影响已经认定的偷逃税额。因此,不存在“从旧兼从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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