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在走私的普通货物、物品或者废物中藏匿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所以,如果该案走私的原材料达到偷逃应缴税额在人民币5万及以上的,会以走私假币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