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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议变更行政处罚时以哪个海关为行政诉讼被告?
    发布时间:2009-01-06 08:53:00  浏览:1445次
    问: 你好,前不久,我们因为不服海关处罚申请了复议。复议机关直接变更了处罚,取消了罚款,但还是给予警告。我们认为自己没错,压根儿就不应该处罚。这种情况我们应该以谁为被告?复议海关答复我们应以复议海关为被告。但我们认为主要错在原海关,不想以复议海关为被告。 答:

    根据《行政诉讼法》,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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