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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时是否可以要求对海关规章进行审查?
    发布时间:2009-08-07 09:06:00  浏览:1170次
    问: 我公司几个月前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为侵权被海关没收,此后海关以此为由将我公司的管理类别从A类降到B类。我们觉得因为货主的货物侵犯知识产权而使我们报关行也要被降级的规定很不合理,所以我们打算提起复议,请问我们可以在复议的时候对海关的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申请审查吗? 答: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申请复议时可以提出审查的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海关作出管理类别降级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并不在复议时可提出审查的规定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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