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司已于前年了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准备最近设立报关企业的申请,请问我们是否可以同时有两个海关注册证? | ||
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8号,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再次向海关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海关不予受理。一个报关单位不得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名义在海关重复注册登记,也不得同时在海关注册登记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据此,贵司申请设立报关企业,海关将在办结海关相关业务手续后,注销贵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及注册登记编码,再受理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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