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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企业搬迁合并后新企业分类管理类别的适用
    发布时间:2009-06-09 14:43:00  浏览:875次
    问: 我公司准备从深圳搬迁到湖南,与当地另一家港资企业合并成立一家新的企业,那家企业是A类,我公司目前是B类,请问合并后新成立的企业分类是怎么确定?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企业仅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化的,其管理类别可以继续适用。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重新评定。另外,根据总署对跨关区搬迁有关解释,对新设立的迁入企业,经迁入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可保留原海关分类管理类别,其注册登记时间可连续计算。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的,主管海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分类管理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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