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放弃货物的处理,您可参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另外,海关总署2009年第56号关于加工贸易放弃货物的有关问题的公告就加工贸易放弃货物进行了专门规定,其中提到了企业申请放弃加工贸易货物,需提供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关于拟放弃的加工贸易货物的价值证明。但是,后者是针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需要放弃的情况,不适用口岸通关过程中的情况 。详情可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