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您好!我司刚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手续,在进行关税方面的预估与策划时,遇到进口货物关税税率及计征汇率的问题。请问,我们应以哪天的税率为准计算应纳税额?我们需采用何时的汇率将完税价格及应征税费折算成人民币?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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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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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或是按照海关接受办理纳税手续之日的税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八条、 海关总署2003年第80公告第及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3号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折合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和计征有关税费时,应当采用当月适用的计征汇率计算。每月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的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进出口货物应按照《关税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税率适用日期当日所适用的上述计征汇率计征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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