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1号的规定,纳税义务人进口列入公告附件《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常见商品名单》中的货物,应当在公式定价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进口地直属海关提出合同备案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海关向纳税义务人出具《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