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1995年 1月1日起,无论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一律停止20种商品的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7号的规定,20种商品的范围是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数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和餐料等,相关税号可参考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