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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到海关的《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怎么办?
    发布时间:2008-06-05 16:09:00  浏览:2935次
    问: 孙律师,您好!不久前我司收到了一份《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大致是说我司于2006年进口的三批化工原料因违法海关规定造成少征税款,需补征数十万税款。我司并无违反海关规定的事发生,现在却要缴这么多税款,请问,海关的做法对吗?我们应该怎么办? 答:

    因不知事情的具体情形,所以在此只能就海关的规定作一阐述。海关规定,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海关发现漏征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海关除依法追征税款外,还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从上述规定来看,海关补征和追征税款,性质和后果是完全不同的。就您刚才所提到的“我司并无违反海关规定的事发生”一事,我认为贵司可以认真调查一下,如无违法违规事情,可以向海关作出说明。确没有违规的情况下,应属补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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