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答疑 > 关税征管
    维修后再次进关如何征税
    发布时间:2008-06-25 11:43:00  浏览:1955次
    问: 进口设备通关后运往国内最终用户时发生交通事故受损.国外无力修复,故返回国外原生产厂家维修后再报关进口.请问如何征收关税及增值税?是否重复收取?(注:受损设备送国外维修只是恢复原状,没有增加价值) 答: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出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原出口报关单和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维修发票等单证。海关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复运进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款。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因此,对于出境维修货物,在符合海关规定的情形下,申报进口时征收的只是维修部分的进口税。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