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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合并成立后减免税设备能否结转?
    发布时间:2008-07-28 17:13:00  浏览:1336次
    问: 您好!我公司有一批尚在海关监管期限内的减免税设备。现因本公司与另一公司合并成立另一家公司。我们想把我们公司的减免税设备结转到新成立的公司继续使用。请问,这种操作是否可行?是否需要补缴关税? 答: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原进口减免税设备如转让给国内其他可享受同等税收优惠的项目(单位)使用的,仍可予以免税,按规定办理结转手续;原进口减免税货物如转让给不享受同等税收优惠的项目(单位)使用的,应按原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剩余监管年限折旧补税后方可转让。同时,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01年修订),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分立,须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是否享有进口减免税设备的优惠,由海关审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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