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原进口减免税设备如转让给国内其他可享受同等税收优惠的项目(单位)使用的,仍可予以免税,按规定办理结转手续;原进口减免税货物如转让给不享受同等税收优惠的项目(单位)使用的,应按原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剩余监管年限折旧补税后方可转让。同时,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01年修订),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分立,须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是否享有进口减免税设备的优惠,由海关审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