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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补充提交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事宜
    发布时间:2008-09-18 10:31:00  浏览:1262次
    问: 我公司于2007年11月5向海关申报进口原产地为东盟国家的鲜活食品,未提供优惠原产地证书,海关按照最惠国税率照章征税进口。现我公司取得了2007年11月2日签发的原产地证书,请问是否能够凭此向海关申请按照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税率计征税款,退还多缴纳税款。 答:

    根据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第81号公告的规定,“如果产品在原产地证书提交期限内己经进口,进口成员方有关政府机构可接受该原产地证书。”因此,如果你公司补充提交的原产地证书真实有效,符合上述期限,并且与实际进口货物对应,货物运输也符合上述公告关于“直接运输”的规定,货物应可以适用中国一东盟协定税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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