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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口减免税设备后改变用途的问题
    发布时间:2008-10-06 10:18:00  浏览:1604次
    问: 您好!我公司在04年时进口了一些减免税设备,只能生产出口产品;但是一段时间来我们将它们用来生产内销产品,请问,我们是否该补税?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七条,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贵司可以向海关申请补办有关核准手续,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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