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七条,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贵司可以向海关申请补办有关核准手续,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