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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我司自行委托化验机构化验的效力问题
    发布时间:2008-10-20 10:04:00  浏览:1391次
    问: 我公司进口的煤,海关化验结论与我公司自行委托的化验机构结论不一致,2个结论之间涉及较大的税差。我们能够以该化验机构的结论来申请复议吗? 答:

    一、申请复议是您的权利,只要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您都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但是海关化验鉴定结论不属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对此不能申请复议,但是可以申请复验;二、根据仍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鉴定的规定》,未经海关总署认可的其他化验部门的鉴定证明可作为海关行政决定的参考。根据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其他化验机构作出的化验结果和鉴定结论与海关化验中心或者委托化验机构不一致的,以海关化验中心或者委托化验机构的化验结果和鉴定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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