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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1以后进口环节增值税计算
    发布时间:2009-01-08 10:35:00  浏览:1193次
    问: 请问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在恢复征收符合规定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但继续免征关税的情况下,在计算增值税税额时,是否应当将应纳(但免征的)关税税额计入税基?采用“增值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增值税税率”的公式?非常谢谢! 答:

    您所提及的关税税额部分因为是免税的,因此关税税额应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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