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1号,当事人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对直属海关作出的预归类决定存有异议的,应向该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归类磋商申请书》,并随附相关资料。海关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有必要进行磋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磋商。对于不需要进行磋商的,应当告知理由。对于通过商品归类磋商无法解决的商品归类争议,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规章的规定处理,即视具体情况通过复议等救济渠道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