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商品实行简化归类的通知(署税函[2002]413号) ,成批进口的杂项货物,如饮料(不包括含酒精饮料)、零星食品、日用百货(塑料或玻璃制厨房用具等)、玩具、装饰用的物品等,当一次申报进口品种在5种(不包括5种)以上、关税优惠税率在50%以下、单项价值不超过600美元的,可按以下原则简化归类:(一)杂项食品合并归入税则子目 21069090;(二)其他杂项货物可按货物中价值最大的货品合并归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