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交有关文件复印件的,应当将复印件与文件原件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复印件上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予以签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