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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过程中提交文书复印件的要求
    发布时间:2009-11-12 08:48:45  浏览:924次
    问:我想了解一下在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过程中不能提供某些资料的原件,只有复印件,对此海关有什么要求吗?

    答: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交有关文件复印件的,应当将复印件与文件原件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复印件上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予以签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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