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还应当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而有关“证明侵权事项明显存在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以下事实:(一)请求海关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二)有关货物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了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作品或者实施了有关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