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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对加工贸易内销补税的完税价格审定
    发布时间:2009-12-22 09:35:13  浏览:1529次
    问:我公司为一从事来料加工的三资企业,因客户要求,近期需要内销一些成品,请问内销时补税的价格是否可以为原进口价格?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3号规定,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申报内销时,海关按照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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