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总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之和;权利人上一年度未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者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不足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另外,总担保的有效期自海关总署核准其使用总担保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