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海关对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应当中止放行货物并书面通知权利人;权利人应该在海关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予以回复。如权利人在上述期限确认为授权产品,或超过期限未予答复,相关货物均可依法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