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5号),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后,因故损毁、遗失的,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向原发证海关申请补发:(一)申请人向原发证海关书面说明情况,并在省级报刊声明;(二)海关自收到情况说明和报刊声明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