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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海关变卖未报关货物问题咨询
    发布时间:2009-12-31 10:55:28  浏览:856次
    问:您好。有关于海关变卖未报关货物问题咨询。我公司系国外母公司在国内设立的子公司。国外公司与国内A公司的销售合同因故未执行完毕,而货物已经运到码头。由于双方纠纷未理顺,拖延了报关时间,现在收到消息货物已经被海关变卖,母公司委托我公司前往申请发还余款,但海关给予了否定的答复,称我们不符合要求。但我们有货物提单在手上,可以证明我们对此货物的所有权。海关这种说法有依据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后,所得价款在扣除有关税费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对于其中“收货人”的界定,海关总署关于下发《关于贯彻实施新〈海关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署法〔2000〕845号)有明确。“收货人”,指的是实际进口该批货物、在我国境内注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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