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0号 常驻人员转让征税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一、常驻人员征税进境的机动车辆自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结车辆登记手续之日起1年后,方可准予转让过户;二、常驻人员机动车辆转让过户时,应当向其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交验相关材料,经主管海关核准后,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常驻人员凭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车辆转让过户手续。具体办理流程您可浏览海关律师网“办事流程”栏“常驻人员申请转让进口征税机动车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