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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理解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
    发布时间:2010-03-03 08:59:56  浏览:1072次
    问:您好,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请问该条件所规定的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是否是指30日内必须办理好上述全部部门的相关手续?

    答:根据商务部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贸函〔2007〕122号),上述规定的含义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及时到规定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手续,在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只要该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被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相关部门中的任何一个部门正式受理,其《登记表》即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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