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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必须退运出境吗?
    发布时间:2010-03-26 08:51:01  浏览:1015次
    问:您好,我司是惠州的一家来料加工企业,我司2005年进口了一批不作价设备,监管期就到满了,请问该批设备一定要退运出境吗?是否可以留在我司继续使用呢?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6号 关于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解除海关监管,监管期限已满的“不作价设备”应退运出境;不退运出境并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不作价设备”,企业需提出申请,由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办理进口审批手续,海关凭批件为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并免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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