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教一下,我司准备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总担保,看了2006年31号公告,有一处不明:其中提到“总担保保函的有效期为担保人签发之日起至第二年6月30日。”,但又说“四、自海关总署核准其使用总担保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的期间内,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无需再向海关提供担保”。是否意味着在担保函有效期内的第二年上半年,权利人申请扣留还需另行提供担保?那不是要求企业提供双重担保了?
答:
海关总署2006年第31号公告所指“总担保保函的有效期为担保人签发之日起至第二年6月30日”中,包括“签发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和“次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两个期间,两个期间统称“有效期”。前一期间是担保人的担保期间,后一期间是受益人即海关总署的索偿期间。作为银行,只承担担保期间的担保义务。索偿期间发生的事项银行不予担保。因此,次年6月30日前发生的申请扣留事项,权利人需另行提供担保。不存在双重担保的问题。为便于理解,您可参阅该公告的附件2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