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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作价设备转投资后海关还实施监管吗?
    发布时间:2010-04-12 08:39:49  浏览:838次
    问:您好,我厂是东莞一家来料加工厂,现拟准备转型为外商投资企业,我厂有一批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该批不作价设备是2007年进口的,还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如果该批不作价设备以外商出资方式投资到拟设立的企业中海关对该批设备是否还要监管呢?还请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2号 《关于来料加工厂不作价设备转投资进口税收政策》,作为出资的不作价设备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的申报金额不得高于原进口时的申报价格,并且计入外商投资法人企业的投资总额,有关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年限连续计算。您可参阅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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