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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作价设备进口后退运的海关政策
    发布时间:2010-04-14 08:28:09  浏览:727次
    问:我司08年从国外以不作价形式进口了一批设备,其中一套生产线设备应国外客户要求需退运国外后不再进口,请问此种情况可否办理退运手续,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因故终止或解除加工贸易合同,经原外经贸审批部门批准后,由主管海关核准,方可将免税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加工贸易免税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的,经营单位应及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向海关提交解除监管的书面申请、设备《登记手册》及其他有关单证,海关核准后,解除监管并发给其解除监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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