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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减免税设备迁移的海关监管规定
    发布时间:2010-06-21 08:27:01  浏览:1282次
    答:海关总署令第179号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应当在主管海关核准的地点使用。需要变更使用地点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海关批准后方可变更使用地点。具体程序请浏览中国海关律师网“办事流程”栏“申请减免税货物异地监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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