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接到海关通知,因价格问题要补税。但货物进口时不是审过价的吗?现在又审一次,是否有相关的限制呀?否则企业不是无法计算最终成本?
答:根据《
海关法》、《
关税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规定,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海关发现漏征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海关除依法追征税款外,还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您应根据以上规定判断有关情况是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需专业律师帮助的,请与本网站工作人员联系,联系电话0755-83679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