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海关要下厂稽查,是否必须提前通知企业?不通知的话程序上是否有问题?有无可能以此为理由申诉其程序违法?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海关实施稽查3日前,应当制发《海关稽查通知书》通知被稽查人。但在一定情况下,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径行对被稽查人实施稽查:如被稽查人有重大违法嫌疑的;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电算化资料、报关单证等有关资料及进出口货物可能被擅自转移或毁弃的;情况特殊海关认为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