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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木制一次性筷子加工贸易企业被海关稽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0-08-05 09:00:14  浏览:1351次
    问:你好。我公司是加工贸易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原料100%是保税进口,全部生产成一次性筷子出口(税号:4419003100)。前几天海关到我司来稽查,说我司用于包装筷子的材料是国内购料,应当按比例征收出口关税。请问这种情况合理吗?我们该怎么办?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3号,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建议贵司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向海关提交一份全面反映你司加工贸易业务的解释报告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如需要专业海关律师,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0755-8367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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