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8号规定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我司是台资进料加工企业,一直有从印度尼西亚进口该产品,请问是否也需要征收征收保证金呢?谢谢!
答:您好,根据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与被诉倾销产品相同的货物,进口经营单位在有关货物实际进口申报时,也应向海关提交该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有关单证。对不能提交有关单证或进口达成价格承诺协议的公司被诉倾销产品的价格低于协议参考价格,海关认定应征收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的,在产品因故内销时海关按审定的原进口料件的价格征收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对于在反倾销措施实施之前已经申报进口,但因故申报内销是在反倾销措施实施之后的,海关按该公告第二、三条的规定征收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