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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海关计核结论有异议能否要求重新核定?
    发布时间:2011-03-31 09:14:37  浏览:788次
    问:海关律师你好,海关计核我司涉嫌偷逃应缴税款50万元,我们认为没有那么多,我们能否申请计核部门重新核定?

    答: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海关出具的《核定证明书》有异议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重新核定的申请,经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由原送核单位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核定。如有疑问,请咨询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电话0755-8367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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