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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交人员回国进境免税车辆出售时要补税吗?
    发布时间:2011-04-06 08:42:58  浏览:4958次
    问:您好,我的朋友是中国驻外外交官,去年回国,带回了一辆车,当时已免税入境(应是免关税,其他三税已缴纳)。现在过了一年欲出售此车,请问是否需补税?谢谢。

    答:根据海关总署2005年41号公告,驻外馆员离任回国进境的免税自用车辆属于海关监管车辆,监管期限为6年.在监管期限内,海关监管车辆不得擅自转让、出售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如需转让、出售或者处置其进境的海关监管车辆,应报经主管海关批准,并依法补交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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