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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按什么标准认定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
    发布时间:2011-04-22 08:43:42  浏览:2873次
    问:您好,我们是公司一家贸易公司,我们从香港进口了一批红酒,海关在审定该批红酒的完税价格时认为我司与香港企业之间存在着特殊关系,不认可我司申报的成交价格,请问是否有文件对卖买双方之间特殊关系有具体的规定呢?请多多指教,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一)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二)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三)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四)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五)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六)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七)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八)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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