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一家经营进口货物的中国代理商,货物是德国产并从该国发货至国内港口,但我司是同香港一家公司做交易,这种情况下我们怎样操作才合理有合法,尤其是价格该如何申报呢?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价格总额。在您所述的贸易形式下,如香港公司为该次交易的卖方,贵司在向海关申报时,应申报与其交易的成交价格,并提供与该卖方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