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有一个亲戚因为从泰国走私大象被法院以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刑七年,我想请教一下,刑法中对珍贵动物是否有规定具体的范围或品种?请您指教,谢谢。
答: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号)第四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法释〔2000〕30号对“珍贵动物”给予了界定,但这一界定本身并不能理解为与刑法条文中禁止进出境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范围相同,就是说两者不能划等号,后者要远远小于前者。如需法律帮助,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0755-83679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