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们公司是一家机械设备的贸易公司,我司申报进口10台原产于新加坡的印刷设备,后被海关查到我司实际进口的数量是15台,现在海关的缉私局在调查,听说海关在计算偷逃税款时是用最惠国税率,请问这是必须的吗?因为我司未申报的5台设备原产于新加坡,其税率远远低于最惠国税率。请律师指教,谢谢。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但适用该条文的前提进口商向海关申报适用协定税率,并且向海关提交相关原产地证书。海关计算偷逃税额时所适用的税率与海关对正常进出口货物征税时所适用的税率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