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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数据资料能作为走私案定罪证据使用吗?
    发布时间:2011-11-18 08:53:27  浏览:1187次
    问:你好,海关律师。我表哥开了一间进出口代理公司,半个月前,海关去我表哥的公司查,说他涉嫌走私香烟犯罪,并从他公司的电脑里面打印出了一堆的香烟进货清单,并让我表哥签名确认,作为定罪证据使用。我想请教海关律师,从电脑里面打印出来的电子数据资料,能作为走私案件的定罪证据使用吗?

    答: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的规定,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对于能够证明走私犯罪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帐册、单位内部的电子信息资料等电子数据应当作为刑事证据予以收集、保全。因此,如果从电脑里面打印出来的清单是反映真实情况的电子数据资料的话,则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予以收集、保全。如需法律帮助,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电话0755-8367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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