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海关律师。我司从台湾进口一台机器设备,因商品归类错误而被海关处以行政处罚10万元。海关告知我司可以提出申辩,却未告之可以提出听证的权利以及申请听证的具体时间。后我司通过其它渠道得知可以提出听证程序,向海关申请时却被海关告知提起听证时间已过,不能提出听证程序。请问海关律师,收到行政处罚通知书后,一定要在3天之内提出听证程序吗?
答:您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18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海关告知其听证权利之日起3日以内,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听证申请。如果海关在《行政处罚通知书》上载明享有听证的权利和提出申请的时间,在收到行政处罚通知书后,一定要在3天之内提出听证程序。如果海关未在《行政处罚通知书》上告知亦未向当事人口头告知享有听证权利的话,可以在海关告知后3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听证申请。如需法律帮助,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联系电话0755-83679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