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哥哥是进出口贸易代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以他公司的名义,委托报关行的人伪报品名,把木炭改为“木制品”,然后再向日本出口。一年的时间下来,以这种方式出口以原木燃制成的木炭一千吨,上个月在出口最后一批木炭的时候被海关查获。请问向日本出口以原木燃制成的木炭如何定罪?谢谢。
答:您好。根据
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40号禁止出口货物目录,以原木燃制成的木炭属于国家禁止出口产品。根据刑法以及海关法的相关规定,伪报品名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的,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需法律帮助,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电话0755-83679629。